一、簡介:
為規范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凡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進口礦用產品,均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制造商應嚴格執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口產品安全標志按申辦類型分為有效期申辦和批次申辦。有效期申辦又分為首次申辦、延續申辦和變更申辦。按有效期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按批次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志,僅對本批所核實的產品有效。
二、申請安全標志的條件: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人原則上是產品的制造商。對成套或系統類產品中屬安全標志獨立管理的部件,其制造商不提出申請時,可由成套或系統類產品的制造商申請。制造商可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辦理申請事宜。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所在國合法資格;
2.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3.具有專業化的產品生產能力、設備、技術力量,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設備,能夠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
4.其他有關條件。
三、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需要;
2.有完整并能有效控制產品安全性能的技術文件;
3.有可供檢驗的樣品。
四、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制造商應做出以下承諾:
1.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2.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3.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承擔因提交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責任;
4.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現場審核等相關工作,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
5.嚴格按照安全標志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關責任;
6.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7.承擔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五、制造商首次申辦產品安全標志時需提供的文件:
1.安全標志申請書。
2.制造商所在國的合法經營證件復印件。
3.產品申辦說明。
4.產品技術文件。
5.產品符合中國相關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要求的自評價報告。
6.產品已取得其他認證的相關資料。
7.制造商委托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申辦產品安全標志的,應出具委托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時限。
8.其它申辦說明材料。
以上文件須經制造商簽章,并提供中譯本(圖紙可采用在原圖上加注中文的方式),技術參數應采用國際單位制。
六、申辦程序:
㈠、首次申辦
1. 初審與受理
2.技術審查
3.現場評審
4.產品檢驗
5.終審與證書發放
6.安標國家中心對安全標志獲證信息予以公告。
㈡、變更申辦
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標志的產品,因制造商主體資格、生產條件、技術文件等發生變化時,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申請,經履行相關程序后,變更安全標志。
基本程序包括申請、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綜合審查與變更安全標志證書。具體程序根據產品變更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