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產品型式檢驗,由生產企業自愿申請。型式檢驗及抽樣時,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 企業申請型式檢驗時,應按要求填寫《消防產品型式檢驗抽樣申請表》,連同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寄至我局防火監督部技術處;
② 申請企業資料符合要求的,技術處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局域網向當地公安消防分局發出《消防產品型式檢驗抽樣委托書》;
③ 消防分局接到抽樣委托書后,派員組成工廠條件檢查組,按照《消防產品生產企業最低配置要求》,對申請企業的廠房、生產和檢驗設備、質量管理等工廠條件進行現場檢查,質量管理條款中要求企業制定相應產品的檢驗規程并有檢驗記錄。工廠條件檢查合格的,檢查組出具《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工廠條件檢查報告》,并現場抽封樣品。
④ 抽樣后,申請單位持消防分局出具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工廠條件檢查報告》和《消防產品型式檢驗抽樣單》到技術處復核。復核合格的,由技術處出具《消防產品檢測介紹信》,申請單位持介紹信將樣品送法定質檢部門進行型式檢驗。
2、產品型式檢驗合格的,生產企業可憑質檢部門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生產、銷售該產品,并可向當地消防協會消防產業委員會申請在《XX省消防產業信息網》上發布相關信息;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產、銷售。擬申請重新檢驗的,企業應檢查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寫出整改報告,3個月 后方可重新提出型式檢驗抽樣申請。
3、型式檢驗時,產品應執行國家、行業或省地方標準。暫無上述標準的科技含量高的新產品,企業可制定企業標準,經技術處審查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再申請型式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