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工作的規范、有效進行,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第20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
一、對未獲得認證且不符合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3號公告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條件的進口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勸其退運,未經檢測處理程序的,不得進口;
二、為保證貿易需求,并借鑒國際上的實施經驗,對確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可以按照《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附后)進行處理。
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20號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公告2008 38號
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
一、本程序適用于列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確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小批量用于生產和生活消費的進口產品須按本程序檢測合格后,方準進口。
三、檢測處理程序由認監委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及經國家認監委指定或批準的實驗室組織實施、具體執行。
四、申請檢測處理程序的進口產品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資料(見附件1)。
五、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材料審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請并安排抽樣及檢測(十個工作日內),相關資料每批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并抄送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國家認監委和總局檢驗監管司不再對材料進行事前審核。
六、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樣原則(見附件3)進行取樣封樣(封樣單參照法檢制度要求),申請人在直屬檢驗檢疫局的監管下將所封的樣品送達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五個工作日內)。具備中國國家合格評定認可委員會認可資格的口岸實驗室經認監委同意后也可承擔此項任務。
七、樣品到達指定實驗室后,由實驗室按照本程序規定的檢測要求(見附件3)進行檢測。檢測要求根據不同產品特點按照現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項目全項目檢測(按規定有些產品破壞性檢測項目和需零部件送樣的檢測項目除外);按現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收取相關檢測費用。檢驗完畢后,由申請人自行取回試驗樣品,相關資料按實驗室的要求處置。實驗室對試驗情況和申請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檢測報告(1式3份),并送直屬檢驗檢疫局。其中檢測報告只覆蓋經過檢測的批次產品。
八、直屬檢驗檢疫局將檢測報告留存1份,交申請人1份,同時將檢測結論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國家認監委和總局檢驗監管司備案,國家認監委和總局檢驗監管司不再對檢測結果進行事前審核。
九、直屬檢驗檢疫局對檢測合格的產品據《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程序批準書》受理報檢并簽發通關單,不合格的產品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向申請人出具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4),一律退運出境或經申請人申請、直屬檢驗檢疫局同意后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銷毀。
十、符合檢測處理程序要求的進口產品應直接交付最終用戶,或在申請的特定區域內銷售和使用,不得轉運到其他區域銷售。檢測結果及相關產品信息由國家認監委建立基本數據庫并在國家認監委網站上予以公布。
十一、國家認監委將會同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隨機對檢測處理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處理。
十三、負責執行檢測處理程序的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有關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請人保守正當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十四、涉及執行檢測處理程序過程的申訴、投訴工作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調查處理。
十五、本程序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