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我國實施礦用產品強制性安全標志(以下簡稱礦用安標)管理制度以來,經過20年的發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礦用安標管理體系。礦用安標管理制度在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排查治理設備安全隱患、強化設備安全監管監察、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和促進礦山技術進步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在礦用安標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和問題,如礦用安標管理工作與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結合不夠緊密,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局)在礦用安標申辦和使用過程中的監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發揮,礦山企業對礦用產品的使用、維護和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等。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充分發揮礦用安標在保障礦用產品安全性能、源頭防范和事故預防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用安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綜合監管體系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綜合監督管理礦用安標工作,負責礦用安標審核發放機構資質管理,組織研究擬訂相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業務司負責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家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負責煤礦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察。
(三)各省局負責監督指導所轄區域內礦用安標工作,對所轄區域內礦用產品生產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礦山企業執行礦用安標情況依法實施監管監察。
(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承擔礦用安標的審核發放與監督管理工作。安標國家中心應按照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制定工作規則,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并對審核發放結果負責。
(五)依法取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準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資質并具有相應業務范圍的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在其業務范圍內對礦用安標產品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礦用安標檢測檢驗規則的要求,從事礦用安標產品檢測檢驗工作,并對作出的結果承擔責任。
二、明確時限,嚴格程序,提高礦用安標審核發放工作效率
(一)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辦理礦用安標申請。安標國家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再征求有關省局意見(格式見附件1)。省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生產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意見。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安標國家中心應當嚴格按照礦用安標工作程序及各環節工作時限制定工作方案并開展工作。
(三)礦用產品生產單位可自主選擇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機構一般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檢測檢驗工作。
(四)安標國家中心應在技術審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工作,并及時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www.aqbz.org)將現場評審計劃(見附件2)通報相關省局。省局可以通過專用賬號登錄會員區獲取相關評審計劃,加強對現場評審工作的監督。
(五)對通過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及現場評審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
(六)安標國家中心應及時在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公布取得礦用安標的產品的名單,并每月以書面形式向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省局通報一次信息(見附件3)。
(七)安標國家中心應當每季度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監管一司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報告礦用安標工作情況。
三、加強監管監察,確保礦用安標產品的依法生產和使用
(一)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金屬非金屬礦山以及未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區的煤礦礦用安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所轄區域內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使用情況的監察。
(二)各省局要加強對取得礦用安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涉及礦用安標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安標國家中心。安標國家中心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向省局反饋處理情況。
(三)安標國家中心要加大礦用安標發放后的監督管理力度。對重點產品,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對不再符合礦用安標發放條件的產品,要按規定暫停或撤銷礦用安標并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通報相關省局(格式見附件4)。
(四)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嚴格遵守礦用安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納入礦用安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必須在取得礦用安標后方可生產銷售,并指導礦山企業正確使用及維護。
(五)礦山企業需要采購、使用納入礦用安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時,必須首先查驗該產品是否已取得礦用安標,未取得的不得采購和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礦用產品使用、保養、檢測檢驗、維修、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礦山企業執行礦用安標制度的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四、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指導礦用產品安標工作的職責,按照依法、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開展工作,不得額外增加礦用產品生產單位費用。
(二)安標國家中心要嚴格工作程序,切實把好礦用產品安全準入關,自覺接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的監督管理和省局的監督;要不斷加強與礦用安標產品的生產單位和使用企業的溝通交流,接受社會監督。
(三)安標國家中心要加強礦用安標管理,不斷提高信息化水平,拓展礦用安標信息系統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促進管理工作科學規范和廉潔高效;要積極組織研究構建重要安全產品全過程監管物聯網,有序推進電子標簽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服務于安全監管監察的礦用安標信息平臺、物證溯源支撐平臺,為安全生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支撐。
(四)承擔礦用安標產品檢測檢驗的機構要嚴格按照礦用安標檢驗標準等要求開展工作,規范收費行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檢驗工作,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從事礦用安標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牢固樹立為企業服務、為礦山安全把關的思想。發現違規行為的,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