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推動煤礦加強技術管理、淘汰落后設備,推進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與完善,防范煤礦重特大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對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以及煤礦井下用空氣壓縮機、電纜、輸送帶、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標志設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檢查的主要內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的設備及工藝的淘汰情況。
2.依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06)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及系統配備與完善的情況。
3.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三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七條相關要求,煤礦井下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固定式空氣壓縮機配套設備、電纜、輸送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范圍和時間
1.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煤礦井下空氣壓縮機專項檢查。
檢查范圍:(1)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況;(2)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3)相關安標產品的生產單位。
檢查時間:201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開展專項檢查,7月15日前完成檢查情況統計分析工作。
2.井工煤礦電纜、輸送帶專項檢查。
檢查范圍:(1)井工煤礦在用電纜、輸送帶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2)相關安標產品的生產單位。
檢查時間:2011年7月1日至12月20日開展專項檢查,12月31日前完成檢查情況統計分析工作。
三、組織實施方式
采取企業自查、抽查與互查相結合的方式,煤礦企業進行自檢自查,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抽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專項檢查工作。
1.在各煤礦企業全面自檢自查的基礎上,由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抽查。煤礦企業自檢自查與安全監察人員抽查應填寫《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 (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況檢查一覽表》(見附件1)、《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檢查一覽表》(見附件2)、《煤礦井下空氣壓縮機檢查一覽表》(見附件3)和《煤礦電纜(輸送帶)檢查一覽表》(見附件4)。
2.委托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負責組織對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輸送帶安標產品的生產單位進行檢查。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互查,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各地專項檢查情況進行督查。
4.專項檢查結束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煤礦和礦用產品生產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達不到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要求的生產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安全標志。
四、其他事項
1.各煤礦企業應將根據自檢自查結果填寫的《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況檢查一覽表》、《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檢查一覽表》、《煤礦井下空氣壓縮機檢查一覽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填寫的《煤礦電纜(輸送帶)檢查一覽表》于2011年10月31日前報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抽查情況和煤礦自檢自查結果,填寫《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一批、第二批)淘汰情況檢查匯總表》(見附件5)、《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6)、《煤礦井下空氣壓縮機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7)和《煤礦電纜(輸送帶)檢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8),認真總結分析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于2011年7月15日前將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一批、第二批)、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空氣壓縮機檢查情況匯總表和總結,2011年12月15日前將煤礦電纜和輸送帶檢查情況匯總表和總結徑直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3.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應于2011年7月10日前將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井下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安標產品生產單位檢查的情況,2011年12月15日前將煤礦阻燃電纜、輸送帶安標產品生產單位檢查情況徑直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4.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結合本次專項檢查,組織煤礦企業對《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三批)》使用情況進行排查摸底,督促煤礦企業制定淘汰更新計劃,加快淘汰落后設備和工藝工作進度,并填寫《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第三批)摸底情況匯總表》(見附件9),于2011年7月15日前徑直報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