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和指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促進廣西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區加快推行清潔生產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域內開展清潔生產活動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是指在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已建立起清潔生產運行機制,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生產的能源和原材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在節能、降耗、減污、增效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的指導及組織管理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廳、發改委組織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即評審和審定)工作,負責對外公布獲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名單。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工作貫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以考核企業在推行清潔生產的基礎上,已建立起清潔生產運行機制有效性、長效性和開展清潔生產取得的實際效果為驗收重點。
第六條 申請清潔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和行政規章。
(二)企業主業發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三)推行清潔生產效果顯著,具體表現如下:
1.近三年來積極開發清潔生產新技術、新工藝和清潔產品,并在技術改造、生產過程、產品包裝、廢物利用及處置等方面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工藝技術與設備,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成效明顯;
2.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處于本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二級指標或國內同行業較先進水平;
3.淘汰落后產能,改造、更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生產流程和設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好,公眾滿意。
4.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產品設計、制造、運輸、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全過程控制,制定有開展產品生態設計規劃或實施計劃。
(四)領導重視、組織健全、全員參與,管理到位。清潔生產工作已落實到企業發展戰略和生產崗位等經營管理活動中,建立有較為完整的清潔生產管理體系。
(五)依照《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建立審核制度和各種工作機制(包括宣傳培訓、資金投入、職工激勵等),并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編制有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第七條 組織驗收程序
(一)申請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的企業,需向當地(設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交近三年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總結、《廣西清潔生產企業驗收申請表》(附件1)、《申報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基本情況表》(附件2)、《申報企業清潔生產資源環境效益表》(附件3)、《申報企業污染物排放(處置)達標情況表》(附件4)、《申報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技術方案情況表》(附件5)、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申報年度環境監測報告(2個季度)等有關材料,經當地(設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局、發改委初審后,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境保護廳、發改委。
(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收到上報材料后,會同環境保護廳、發改委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組織專家組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并完成專家評審報告。
(三)經材料審核、專家評審、績效評分和審定合格的企業,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境保護廳、發改委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沒有異議的,由自治區工信部門同自治區環保、發改部門授予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頒發匾牌、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有效期五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可以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所在地(設區、縣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換證申請表》(附件6);
(二)第七條所要求的附件(附件2、3、4、5)
(三)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四)當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當地縣級以上節能監察機構出具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核算數據證明(對國家尚未發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行業企業應提供能源消耗對比數據)。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環保局、發改委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出具初審意見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應會同區環保廳、發改委對企業的換證申請進行審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辦理換證手續。逾期不遞交換證申請的企業,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自動取消,并予以公告。 在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的,經批準重新核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證書。
第九條 凡獲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須在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企業清潔生產工作情況表》(附件7)分別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環境保護廳、發改委,并接受各級有關部門組織的不定期檢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境保護廳、發改委等部門檢舉、揭發弄虛作假行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清潔生產企業”稱號,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1.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并被自治區級以上通報處罰的; 2、被自治區級以上環保部門掛牌督辦的; 3.連續兩年達不到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以及不完成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的; 4.企業注銷或破產的; 5.經檢查已不具備清潔生產企業條件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環境保護廳、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