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醫療環境中使用的醫療設備;
2.爆炸性危險完全由現場爆炸性物質或不穩定化學物質引起的設備和防護系統;
3.僅用于很少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家用或非商用設備,單獨作為可燃氣體的偶然泄漏;
4.在89/686/EEC中包含的個人防護設備;
5.連同船上設備的航海容器和海上可移動裝置,如容器或裝置;
6.運輸工具,如單獨通過航空,道路,鐵路或水路運輸乘客或貨物的車輛及其拖車。在潛在爆炸性氣體中使用的車輛不應排除在外,在233(1)條款中包括此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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