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為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設備和工藝,推動金屬非金屬礦山設備和工藝的改善,提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保障能力,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9月6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
(2013年9月6日發布)新建、改建、擴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設備及工藝,現有生產地下礦山在用的下列設備及工藝,按照規定時限予以強制淘汰。
1.非定型豎井罐籠(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1.2米以下(不含1.2米)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單電機驅動、司機室周邊敞開式的3噸及以下直流架線礦用電機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斷路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風筒(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輸送帶(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礦用局部通風機(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護(新掘、維修井巷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導火索(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場法采礦(無底柱采礦法)采場內人工裝運作業(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橫撐支柱采礦法(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