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如上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