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技術審查的目的是確保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在技術上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三條: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實施對申請安全標志產品技術文件(包括產品標準、圖紙、使用說明書等)的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
第二章:技術文件及要求
第四條:提供技術審查的文件:
(一)產品標準;
(二)產品設計圖(含電氣原理圖);
(三)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及配套件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產品工藝流程圖;
(六)產品照片;
(七)其它有關技術文件。
以上技術文件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五條:技術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申請產品屬下列情況的,應制定企業標準:
1.沒有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技術指標嚴于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涉及到2個及以上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4.執行的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其技術指標不明確;
5.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屬通用技術條件。
企業標準應按GB/T1.1、GB/T1.2的要求編寫,其技術指標及要求應滿足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
(二產品設計圖應符合GB4457~4460《機械制圖》的規定。
(三)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應注明外購(外協)件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外購(外協)件屬安全標志管理的,應提供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照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的要求進行編寫,并著重明確產品的適用環境、主要技術參數、安全使用須知、維修須知、主要部件的選配須知、警示性語句等內容。
(五) 產品工藝流程圖應能明確反映生產的工藝過程和主要特點。
(六) 產品型號的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技術審查程序
第六條:技術審查包括初審、審查和復核。
第七條:初審主要審查技術文件采(引)用標準的正確性、主要安全性能技術要求及產品規格、型號的規范性等內容,明確技術審查任務。需要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明確審查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第八條:審查主要確認技術文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和技術文件的規范性。審查后應提交審查意見,并由審查人簽字。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須加蓋受委托單位印章。
第九條:復核主要對技術審查的全面性及結論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已定型產品的技術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審查時,審查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的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相關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受委托單位自接到委托書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技術審查合格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對相關技術文件予以確認并存檔。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對已定型產品,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的60日內完成整改;對新產品或未定型產品,自發出《安全標志受理通知書》之日起的18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安全標志的申辦。
第四章:技術審查內容及要求
第十三條:產品標準:
(一)直接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審查是否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企業標準審查內容及要求:
1.;引用標準是否齊全、準確;
2.產品安全性能、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礦山安全有關規定;
3.型式檢驗與出廠檢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產品名稱、型號是否規范;
5.防爆電氣產品應嚴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產品設計圖:
(一)是否符合GB4457~4460《機械制圖》的規定;
(二)是否有設計、審核、批準人簽字;
(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等是否符合產品標準;
(四)防爆電氣產品應嚴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
確認應受控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審查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屬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申請產品中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屬安全標志管理的,審查申請單位提供的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第十六條:產品使用說明書:
按照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的規定進行審查,并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一)否明確產品的適用環境;
(二)所列主要技術參數是否與產品標準一致;
(三)是否有詳細的安全使用須知;
(四)是否有詳細的維修須知,包括對維修可能引起的安全性能變化的限制要求;
(五)是否有詳細的主要部件選配須知;
(六)是否有必要的警示性語句;
(七)其它應明確的事項。
第十七條:產品技術復雜,需要到產品生產現場考察產品的,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深入生產現場進行技術審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承擔技術審查工作的個人或單位,須對申請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密。
第十九條:技術審查人員不得為申請單位提供有可能影響技術審查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第二十條:申請產品經相關部門認定技術上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技術審查按不合格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技術審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